2017年3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申请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准备的申报材料中相关信息如下:
(1)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成立于2013年12月,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拟发行8000万股。(2)甲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元和I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00万元、1200万元和1200万元。甲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万元、1600万元和1800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8000万元、9000万元和11000万元。(3)2015年,甲公司将主营业务从文化用品经营转向食品加工。董事会研究认为,该材料尚不满足上市条件,于是采用了一系列方式对材料进行了调整,2017年5月9日,甲公司通过证监会核准首发并上市。2017年12月,甲公司因涉嫌欺诈上市被证监会调查。经查,甲公司董事长赵某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l亿元。而A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汁报告书。B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A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证监会同时还收到举报,甲公司大股东、董事刘某是甲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在公司股票上市前,曾通过甲公司的子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购置私人房产,至今尚未完全归还。公司股票上市后1个月,刘某售出自己持有的甲公司股份3%;持有甲公司股份100万股的董事朱某在8月12日售出其中的20万股。小股东余某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时购得1万股,得知公司股票涉嫌欺诈上市,要求公司按发行价格回购自己的股份。
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3)甲公司2015年调整主营业务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4)赵某、A会计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5)刘某通过甲公司的子公司借款1000万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6)刘某和朱某售出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7)余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按发行价格回购自己的股份?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