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180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原值14000万元),生产经营占地面积82000平方米。2018年发生以下业务:(1)全年生产A型小汽车2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2.8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4.6万元。全年销售A型小汽车19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7400万元。由于部分小汽车由该生产企业直接送货,另外收取含税运输费收入464万元。(2)全年生产B型小汽车3000辆,每辆生产成本12.2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13.6万元。全年销售B型小汽车28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8080万元。(3)全年外购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合同记载支付不含税材料价款共计45000万元。运输合同记载支付运输公司的不含税运输费用12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120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150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200万元,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300万元)、销售费用3600万元、财务费用3100万元。(5)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4600万元(其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800万元:企业因管理不善库存原材料被盗,原材料成本为618.6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18.6万元),企业未对增值税进行相应处理。(6)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150万元。(7)8月20日,取得小汽车代销商费助的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8万元。(8)10月6日,该小汽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7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820万元。合并时小汽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4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9)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110万元(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取得直接投资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220万元,已知境外公司的税率为15%.境外国对来源其国家的股息收入不征收预提所得税。(10)2018年度,该小汽车生产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下:①增值税=(87400+38080)x16%-45000×16%-1200xl0%=12756.80(万元)②消费税=87400×5%+38080×9%=7797.20(万元)③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2756.80+7797.20)×(7%+3%+2%)=2466.48(万元)④城镇土地使用税=82000x4÷10000=32.8(万元)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7400+464+38080-19000x2.8-2800x12.2-12000-3600-3100-4600+150+110+220-7797.20-2466.48=5500.32(万元)企业所得税=(5500.32-820)×25%=1170.08(万元)其他相关资料:销售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均按16%确定:假定A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B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9%、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0.3‰、运输合同印花税税率0.5‰、计算房产税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20%、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4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2)计算企业2018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3)分别指出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错误之处,简单说明理由,并计算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