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生产服装并对外销售。2018年9月和10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9月份业务:(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税额80万元: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税额32万元;当月进口料件一批,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30万美元,已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合同规定的不含税金额共计300万元,本月应收回50010货款,其余货款于10月15日前收回:(3)当月出口服装的离岸价格90万美元。10月份业务:(l)本月在国内购进各种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共计35万元。(2)内销产品20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将与内销产品相同的自产产品300件对外捐赠,货物已移送。(3)收回9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剩余50%的货款。其他相关资料:假定上述相关票据均在取得的当月通过认证并允许抵扣。增值税征税率16%,退税率13%。该企业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为30%。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6.8。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l)计算2018年9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计算2018年9月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3)计算2018年9月应纳(退)增值税。(4)计算2018年10月应纳(退)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