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拥有H.I、J.K等多个子公司。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相关情况如下:(1)在与甲公司商定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时,A注册会计师要求甲公司承诺将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组成部分治理层、管理层之间的重要沟通全部告知集团项目组。(2)集团项目组对审计H公司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存在重大疑虑,集团项目组拟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实施追加的风险评估程序来消除疑虑。(3)I公司财务信息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审阅,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确定了该组成部分的重要性.A注册会计师基于集团审计目的,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确定的组成部分重要性的适当性进行了评价。(4)J公司是集团重要组成部分,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信息进行审计,A注册会计师参与了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来识别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参与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问安排和范围包括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讨论对集团而言重要的组成部分业务活动以及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5)K公司为集团非重要组成部分,A注册会计师仅在集团层面对其财务信息实施了分析程序,未对负责K公司的法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解。(6)针对集团层面的合并过程,A注册会计师确定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已按照集团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编制,且所有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上报的财务信息均是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未对报告期末不同于集团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集团项目组或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