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对甲公司2018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实施了实质性程序,相关审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审计说明:
(1)经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该差异系甲公司于2018年12月收到并入账的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因对方填列有误被甲银行拒收所致。甲公司于2019年1月取得对方重新开具的支票,并于当月收讫该款项。项目组检查了2019年1月甲银行收款记录,未发现差异。此外,项目组寄发并收回了该账户于2018年12月31日余额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与对账单余额一致,项目组认为结果满意。
(2)甲公司财务人员表示,乙银行对账单余额与账面余额差异不重大,因此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项目组寄发并收回了该账户于2018年12月31日余额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与对账单余额一致,项目组成员认为无需作进一步审计处理。(3)甲公司在丙银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为2016年12月存入该银行的定期存款,到期日为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财务人员表示,2018年该账户余额无任何变动,因此未获取该账户2018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项目组检查了该账户2017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未发现差异。无需作进一步审计处理。
(4)项目组成员在甲公司财务人员陪同下亲自将询证函送至丁银行,由财务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核对并确认回函,并将回函带回。回函金额与对账单余额一致,无需作进一步审计处理。
(5)戊银行账户在2018年度清零并注销,因此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项目组检查了该账户2018年12月31日的余额,未发现异常。
要求:针对上述审计说明第(1)至(5)项,指出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