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任职于国内某市A公司,系我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取得部分收入如下:(1)每月工资收入16000元,自己负担的“三险一金”为1960元,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张某向单位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下:上小学的儿子一名、年满60周岁的父母两名。已知张某是独生子女,夫妻约定子女教育全额由张某扣除。(2)12月底A公司拟为其发放年终奖18500元,考虑取得的年终奖是否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11月1日出租自有住屋一套,每月不含税租金收入2000元,一次性收取1年房租24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合计数。
(1)计算张某1月份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2)如果A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请从税务角度为张先生取得的年终奖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说明理由。
(4)计算2019年出租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如果张先生取得的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回答其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