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位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6%,退税率13%。2018年8月和9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8月份业务:(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税额8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企业建造职工食堂领用15%;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额24万元;为生产出口货物从国内购进免税材料(非免税农产品),支付价款20万元,并且当期全部领用且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合同规定的不含税金额共计550万元,本月应收回7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收回;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500万元。(3)将自产的新产品分配给投资者,该批产品成本3万元,成本利润率10%。9月份业务:(1)本月在国内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25万元。(2)内销货物1200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400件用于本企业招待所,货物已移送。(3)收回8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剩余的30%货款。提示:假定上述相关票据均在取得的当月通过认证并允许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l)计算2018年8月份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2018年8月份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
(3)计算2018年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4)计算2018年8月份应退税额。
(5)计算2018年9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6)分别计算该企业8月份、9月份应纳的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