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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贾某于2012年为妻子李某投保保额为20万元的人寿保险 受益人为贾某。2014年二人办理了离婚


丈夫贾某于2012年为妻子李某投保保额为20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贾某。2014年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李某再婚并生育一子,2017年李某因交通意外身故。保险人应( )。

A.向李某之子给付20万元保险金

B.因保险事故发生时贾某对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C.向贾某给付保险金20万元

D.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向贾某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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