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有限合伙企业于2017年1月设立,出资人由20名有限合伙人和1名普通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为水木火公司。合伙协议约定如下内容:(1)本企业主要从事机械加工行业的股权投资;(2)水木火公司以其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折价500万元出资,有限合伙人均以现金出资;(3)本企业成立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2018年2月,有限合伙人甲发现水术火公司持股60%的西柳公司电从机械加工行业的股权投资。甲在木林森企业的合伙人会议上提议更换水木火公司,理由是西柳公司与木林森企业存在竞争关系,水木火公司已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当将其持有的西柳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退伙。水木火公司则认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且甲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权干预合伙事务,无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2018年3月,水木火公司与各有限合伙人协商未果,拟将其在木林森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乙国有独资公司。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水木火公司以投资管理服务折价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2)合伙协议约定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3)水木火公司作为木林森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持有西柳公司的股权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说明理由。(4)甲是否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并说明理由。(5)乙国有独资公司是否有资格受让水木火公司在木林森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