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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王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李某通过监事会向法院对王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监事会可以李某持有公司股份不足10%.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拒绝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