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期间,乙因意外发生车祸,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甲丙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A普通合伙企业遂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戊能否主张将甲欠其的2万元债务与其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简要说明理由。
(3)若B公司向乙主张要求承担全部责任,乙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可以依据乙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绝?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