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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问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