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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Ⅱ改编)甲家电销售企业(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甲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T型号电视机25台,已知该型号电视机正常市场售价为每台5800元(含增值税,适用税率16%),旧电视机每台作价468元(不含增值税)。甲企业上述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元。
A.40800
B.19550
C.20000
D.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