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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成本为3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6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乙公司同类物资的公允价值为42000元。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为()元。
A.36000
B.30000
C.40200
D.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