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甲企业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税额4800元,委托某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将其运回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费15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低值易耗品,取得不含税收入5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l辆,取得含税收入58000元,小汽车购进时已抵扣过进项税额。
(3)购进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
(4)销售面包和模具给乙企业,其中销售面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1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5800元,当期逾期押金为8120元;销售模具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金额1392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6960无。合同约定,乙企业于2019年3月将模具包装物全部退还给甲企业时,可取回全部押金。
(5)用自产的白酒换取丙企业不含税价相等的原材料用于酿造白酒,已知换出白酒的市场不含税价30000元,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月末进行盘点时发现,因管理不善导致上月购进的原材料(已经抵扣进项税额)霉烂变质,账面成本为5500元。(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分别计算该企业业务(1)、(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金额。
(3)计算该企业业务(2)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该企业业务(4)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