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筷子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11月销售自产木制一次性筷子 取得含税金额110.2万元
甲筷子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1月销售自产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含税金额110.2万元。已知木制一次性筷子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消费税税率为5%。
则甲筷子加工厂当月该笔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110.2÷(1-5%)x5%=5.8(万元)
B.110.2x5%=5.51(万元)
C.110.2÷(1+16%)x5%=4.75(万元)
D.110.2÷(1+16%)÷(1-5%)x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