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6年实现利润总额4000万元,当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1)自3月1日起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2016年以银行存款支付研发支出共计8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支出1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支出500万元,研发活动至2016年底仍在进行中。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照费用化支出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11月1日,自公开市场以每股8元的价格购入10万股乙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016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9元。税法规定,企业持有的股票等金融资产以取得的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3)2016年发生广告费2000万元。甲公司当年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他有关资料,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本题不考虑中期财务报告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除上述差异外,甲公司2016年未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均无期初余额,假定甲公司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要求:(1)对甲公司2016年自行研发新技术发生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确定2016年12月31日所形成开发支出项目的计税基础,判断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2)对甲公司购入及持有乙公司股票进行会计处理,计算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2016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编制确认递延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3)计算甲公司2016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确认所得税费用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