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13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其中,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丙各出资20万元,丁、戊各出资25万元;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4年4月,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
8月份,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公司借款20万元。
10月份,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戊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2015年1月,B银行要求A企业偿还上述债务,因A企业无力清偿,B银行要求甲、乙、丙、戊承担连带责任,戊以债务发生时自己是有限合伙人拒绝偿还。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未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对B银行的100万元债务,戊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