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20%、10%。2013年3月1日,股东乙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席了会议,会议就A公司为乙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费成,甲表示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乙提供担保的决议。
2015年9月10日,丁见公司经营不佳,且无力参与管理,拟转让股权。而丙刚好有意向购买,对此公司章程并未作特别规定,故丁将股权转让给丙。后甲、乙得知后,以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由,主张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股东乙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说明理由。
(2)本题中股东会作出的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股东甲、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