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A银行已经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13年9月2日。
2013年4月28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遂在背书人签章一栏签章背书,但未填写背书人名称,亦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汇票尚未交付。
2013年5月1日,乙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盗走存放于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乙公司未能及时发觉。
王某盗取汇票后,未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即直接交付给丁公司,换取现金。
2013年5月18日,丁公司将该空白背书汇票交付给戊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丁公司和戊公司对王某盗取汇票一事均不知情,戊公司对于该汇票是丁公司以现金自王某处换取一事也不知情。戊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
2013年9月5日,戊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的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3)戊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4)A银行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