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8日,甲、乙、丙三位股东拟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甲、乙各以货币出资100万元,丙以一套作价300万元房屋出资,公司成立后5天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甲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2017年10月8日,A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年底,A公司取得可分配利润100万元。
2018年1月,甲主张按照2:1:4的比例分配,乙、丙均不同意,三人就100万元可分配利润发生争执。此时,乙还有50万元出资未实际缴付。经查,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200万元。公司章程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方法。同时,乙提出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A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为由,拒绝乙查阅会计账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丙房屋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对此,甲、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甲主张的利润分配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A公司拒绝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