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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甲公司和天津的乙公司于2009年5月10日在深圳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9年8月1日在广州交货付款。
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诉讼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天津
C.深圳
D.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