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彩虹电视机厂生产出最新型号的彩色电视机,每台不含税销售单价7000元。当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7月3日,向某商场销售电视机200台,由于该大商场一向信誉良好,电视机厂给予10%的折扣,并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2)7月5日向本市一家新落成的宾馆无偿提供电视机100台。
(3)7月10日,发货给外省分支机构300台,用于销售。
(4)7月12日,为扩大市场销售,该厂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新型号电视机500台,每台旧型号电视机折价为500元。
(5)7月20日,购进用于生产电视机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00元,发票已通过认证并可于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从国外购进一台电视机大型检测设备,取得的海关增值税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0000元,可于本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1)计算彩虹电视机厂7月份发生的销项税额。
(2)计算彩虹电视机厂7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彩虹电视机厂7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