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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 发现以下事实:(1)甲公司于2016


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甲公司于2016年6月6日由乙企业、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2017年8月9日,甲公司获准发行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2018年3月5日,乙企业将所持有的甲公司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了丁公司,此项转让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3)2018年4月6日,甲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拟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

(4)2018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两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根据以上的材料结合公司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企业转让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甲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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