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甲类啤酒。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0 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 000元;销售甲类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 20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 680元,销售啤酒每吨收取包装物租金234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 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2017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I-I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 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17年应纳消费税税额( )元。
A.86250 B.85900
C.92250 D.9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