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一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进口烟丝一批。支付货款100万元,支付运费保险费20万元。
(2)外购已税烟丝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
(3)用外购已税烟丝的70%生产卷烟1000箱,该厂销售这批卷烟给各专卖商场1000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34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箱押金2万元,该厂单独记账核算,约定在3个月内归还。
(4)以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向某专卖店销售卷烟100箱,含税销售收入234万元,当月尚未办好委托收款手续;该专卖店因包装物押金超期被该卷烟厂没收押金3000元。
(5)以卷烟40箱换回小轿车一辆,每箱含税价格2.34万元。
(6)月末盘存发现库存卷烟短缺价值20万元,经认定短缺的卷烟属于非正常损失。
(注: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45%、每箱定额消费税150元;烟丝消费税比例税率30%,关税税率20%,相关票据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与销售卷烟有关的押金收入的销项税额;
(3)计算非正常损失卷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4)计算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5)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6)计算当月可以抵扣的消费税;
(7)计算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8)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