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4年3月1日,向乙订购一台设备,并向其签发了一张经丙银行承兑、出票后3个月付款、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3月20日,为向丁支付原材料货款,乙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3月30日,丁丢失汇票,被王某捡得,遂伪造了丁的签章,以丁的名义将汇票转让给不知情的戊。
4月1日,戊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庚则向戊支付现金190万元。
4月5日,庚为支付保管费用,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对戊与庚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6月2日,李某持汇票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以出票人甲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和该汇票被伪造为由拒绝支付票款,并于当日出具拒绝证明。
6月10日,李某向甲、乙、丁、戊和王某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戊以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迫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以自己在背书转让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l)丙银行以出票人甲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银行能否以汇票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3)李某能否向丁和王某行使追索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戊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5)李某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6)戊以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乙以自己在背书转让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8)李某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包括什么?2018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