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投资成立一家超市,为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发生以下业务:
全年超市收入总额400万元,营业成本26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万元,期间费用133万元(其中包括5名员工的工资30万元以及张某的工资6万元),亏损3万元。当年税务局对该A独资企业进行税收检查,发现以下事项:
(1)将张某家庭生活费4万元记人企业的期间费用;
(2)该企业和张某家庭共用价值15万元的轿车一辆,无法划分清楚使用范围,该车已经使用2年,该企业会计账簿未计提该轿车的折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
扣除折旧数,每年为2万元;
(3)给超市所在地居委会赞助物品价值10万元;
(4)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万元在申报时已经税前扣除;
(5)实际发生招待费3万元在申报时已经税前扣除;
(6)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万元全部计入了费用,在申报时已经税前扣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应为6万元);
(7)张某个人取得存款利息收入1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
(8)张某在12月将个人一间住房用于出租,收取租金3000元,修理房屋支出1000元;
要求:(请写明每笔的调整过程)
(1)计算张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张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张某其他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