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3月1日 向乙公司销售某商品100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某商品1000件,每件标价2000元,实际售价每件1800元(不含增值税额),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给乙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含增值税价款计算,乙公司在3月26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甲公司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元。
A.2063880B.2084940
C.2106000D.18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