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小汽车生产和改装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9月份经营如下业务:
(1)将生产的800辆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300辆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万元,税额为765万元,500辆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500万元,税额1105万元。
(2)将生产的100辆小汽车用于换取生产资料,以成本12万元每辆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万元,税额204万元。
(3)将生产的10辆小汽车奖励给劳动模范,以成本价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4)从其他企业外购5辆小汽车进行改装,取得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税额6.8 万元,改装完成后进行出售,并具增税专票注明金额60万元,税额10.2万元。
其他资料: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业务(1)应纳消费税;
(2) 业务(2)处理是否正确,以及应纳消费税;
(3) 业务(3)处理是否正确,以及应纳消费税;
(4) 业务(4)应纳消费税;
(5) 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