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2014、2015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
(1) 2014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余额3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为2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为25万元,2014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数为52. 5 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数为5万元。
(2) 2015年2月10日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2014年利润分配议案:按2014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90万元。
(3) 2015年3月15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按2014 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2014年税后利润的5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80万元。
(4) 2015年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当年支付税收滞纳金2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200万元,但税法规定可于2015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6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5年的利润尚未进行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
甲公司2015年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为()万元,
A. 1481.95 B. 1454, 625 C. 1144.625 D. 144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