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 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234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收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15年3 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 )。
A . 11900 元 B . 12117. 95 元 C . 12335. 90 元 D .12553. 8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