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其父报名参加甲旅游公司推出的韩国10日游,报名时按甲公司要求,王某应委托甲公司购买乙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死亡全额给付保险金),由于王父不会写字,王某经其同意代为填写了投保单,并支付了旅游费、保费等各项费用。甲公司出团前向乙保险公司递交了投保单并代为支付了保险费,但乙保险公司未按照惯例于第二日回复承保函。甲公司没在意该情况,照常出团。在韩国旅游期间,王父不幸遇交通事故身亡。王某向乙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提出的下列抗辩理由中,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A.我司尚未承保,保险合同未成立
B.投保单中关于“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一栏中王父的签名系王某代劳
C.被保险人自身情况不符合承保条件
D.投保单中“被保险人签名栏”中王父的签名系王某代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