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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10月1日,甲公司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10月2日邮戳发出,10月4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10月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A.10月5日 B.10月1日 C.10月4日 D.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