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白酒生产企业,2014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 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 000 000元,另收取优质费500 000元。
(2) 提供100 000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吨,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10 000元(不含税),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乙企业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3) 委托加工的散装药酒收回后甲企业将其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通过其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以每瓶100元(不含税)的价格全部对外销售。
(4) 将自产的粮食白酒30吨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甲企业该类粮食白酒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100 000元/吨,最高不含税售价为120 000元/吨。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粮食白酒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时,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 100 000×10% = 10 000(元)
B. (100000 + 10 000)×10% =11 000(元)
C. (100 000 + 10 000)÷(1 -10%)=122 222.22(元)
D. (100 000 + 10 000)÷(1-10%)×10% =122 22.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