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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 经营一段时间后 甲自然死亡 甲的儿子作为唯一继承人


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自然死亡,甲的儿子作为唯一继承人,可以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甲的儿子作为该企业新的合伙人,无须乙、丙同意。且甲的儿子入伙后,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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