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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 甲 乙 丙 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 甲为普通合伙人 乙 丙 丁为有限合伙人。2012


2012年1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2年9月丙转为普通合伙入,2012年5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直至2013年2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30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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