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甲公司拟与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中日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公司为此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部分要点如下:(1)A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额为25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6%。(2)乙公司以先进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的一部分,作价120万美元,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价格为100万美元。(3)A企业设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由日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经营管理机构中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由中方担任且为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上述计划中的不合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合法。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题目中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那么投资总额不得超过900万美元。题目中投资总额是1000万美元不合法。
(2)乙公司出资的设备作价不合法。根据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总经理担任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中,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