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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律师事务所(简称“甲所”)是张某 王某 李某和赵某共同投资成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甲律师事务所(简称“甲所”)是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共同投资成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王某执行合伙事务。2013年8月,乙公司以王某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期间,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乙公司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所赔偿其损失120万元,甲所全体合伙人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3年10月,丙公司以王某个人欠付其借款50万元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甲所的部分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过程中,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不购买该财产份额,但当刘某提出购买意愿时,张某、李某和赵某又均表示反对。2014年初,甲所召开合伙人会议,拟以王某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将王某除名,会议决议时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同意,王某则以自己为甲所作出过重大贡献为由强烈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的主张是否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在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刘某能否购得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简要说明理由。

(3)甲所除名王某的决议是否已经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1)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王某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张某、李某和赵某则以其在甲所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刘某不能购得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在本题中,张李赵均不购买,又不同意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刘某,人民法院只能为王某办理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3)甲所除名王某的决议已经通过。根据规定,合伙人出现法定除名事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在本题中,除被除名人王某外,其他合伙人已经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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