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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 李亮和李光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 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根据合伙企业


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A:代位行使李平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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