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甲企业接到一份服装加工的订单, 由于资金不足,甲企业与提供原材料的乙公司签 订合同,以本企业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价值80 万元)作抵押,为应付的50万元原材料货款提 供担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甲企业到期不能 支付货款,则该奔驰车归乙公司所有。由于双方 是多年合作关系,签订抵押合同后没有办理抵押 登记。
2012年11月,甲企业为购买加工设备,又以该 奔驰轿车做质押向丙公司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 质押合同并移交了该奔驰车。在质押期间,丙公 司的工作人员开着质押的奔驰车办理公务时与他 人相撞,汽车受损被送到丁修理厂修理,共花费 修理费3000元。汽车修好后,丙公司派人去提 车。丁修理厂收取修理费后,要求丙公司把以前 的所欠的1万元汽车维修费还清,遭到丙公司的 拒绝,于是丁修理厂以行使留置权为名义拒绝交 车。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回答下 列问题。
(1)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甲企业到期不能支付货款,则该奔驰车归乙公司所 有”的条款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没有办理抵 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并说明理由。
(3)如果质押有效,奔驰车的3000元的修理费 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 丁修理厂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