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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乙建筑公司盖一栋写字楼 景明写字楼 预付工程款3


2011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乙建筑公司盖一栋写字楼 景明写字楼,预付工程款3000万,剩余2000万工程款未付。在写字楼建造过程中,乙 垫付了材料款,甲支付了一部分,剩下500万材料款未付,甲乙对垫款没有作出约定。 到了2011年12月,乙公司开始业务转型,自己买地开发楼盘,需要向丁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1亿,由景明写字楼提供抵押,抵押已经成立。2012年5月,甲因业务需要, 以景明写字楼抵押,向丙银行借款1亿。甲没有告诉吴某楼盘已抵押的事情,吴某花 110万买了一套景明写字楼的房子。2012年10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景明写字楼 依法拍卖所得2.7亿,工程承包人乙、丙银行、丁公司都主张优先受偿。吴某得知房 子已经设立抵押权后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房款,赔偿损失,并要求甲公司支付110 万元赔偿性惩罚金。

(1)乙被甲拖欠的2 000万工程款能否用拍卖款全额优先受偿?说明理由。

(2)乙为甲垫付的500万材料款能否用拍卖款全额优先受偿?说明理由。

(3)乙欠丁的,由甲用景明写字楼抵押的2亿,能否用拍卖款全额优先受偿?说 明理由。

(4)甲欠丙银行的1亿,能否用拍卖款全额优先受偿?说明理由。

(5)吴某知道抵押后,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6)吴某能否请求110万的惩罚性赔偿金?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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