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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企业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一36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 该企业发生100


白酒生产企业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一36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 该企业发生100万元粮食类白酒广告支出,已作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转让一台设备, 取得净收入50万元,未作账务处理。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限期 缴纳税款。但该企业以资金困难为由未缴纳,虽经税务机关一再催缴,至2005年8月仍 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了解,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上没有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2005年10月,税务机关得知,该企业有一到期债权20万元,一直未予追偿。税务机关拟 行使代位权,追偿该企此到期债权20万元。

已知: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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