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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以生产、销售假、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是

A. 某经销公司知道他人销售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其提供了发票的

B. 某彩印厂知道他人生产的拉米夫定为假冒的,为其提供了包装材料的

C. 某明星知道请他代言的产品是假药,为其提供了广告宣传的

D. 某企业知道他人生产的药品无批准文号,为其提供原料的

E. 某公司知道他人销售的药品为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为其提供了运输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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