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和李丽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之后一直租房居住。同年10月,王父母出资购买80 平米住房一处,登记于王某名下,遂作为二人住所。同年12月,王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15 平米旧筒子楼一间,用于出租。2011年4月,李丽产下一女。同年8月,李丽再次怀孕。因为工 作关系,李丽在明知王强全家都极其渴望男孩的情况下,独自去医院终止了妊娠。王强愤而提 出协议离婚。李丽同意,并约定离婚时对王某名下的80平米住房进行分割,一人一半。后李丽 反悔。于是王强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声称其女并非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解除亲子关系,李丽 不同意。据查,2012年2月,王强未经李丽同意,将筒子楼按市价出售给邻居赵超,所得款项被 投入股市,亏损过半。
王强的下列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的是()。
A.以其生育权受侵害为由,要求判决离婚,但不要求李丽赔偿
B.以其生育权受侵害为由,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判决离婚
C.认定其名下80平米住房为其个人财产
D.主张15平米筒子楼为其个人财产,出售收益归其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