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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
国务院:
现行设市标准,是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事实证明,应对一九八六年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设市标准做以下调整:(1)设立县级市标准
①每平方公里约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经讨论审议,提出26个县为首批设市县(名单附后)。以上报告妥否,请批准各地试行。
民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XX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