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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 丁四人共同投资一个项目 已知甲的投资额比乙 丙二人的投资额之和高20% 丙的投资额是丁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一个项目,已知甲的投资额比乙、丙二人的投资额之和高20%,丙的投资额是丁的60%,总投资额比项目的资金需求高1/3。后来丁因故临时撤资,剩下三人的投资额之和比项目的资金需求低1/12,则乙的投资额是项目资金需求的( )。

A. 1/6 B.1/5 C. 1/4 D.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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