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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情形包括(


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情形包括().Ⅰ.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告的;Ⅱ.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展行保密责任的;Ⅲ.未依法履行持续管导义务的;Ⅳ.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A.Ⅰ、Ⅱ、Ⅲ

B.Ⅰ、Ⅱ、Ⅲ、Ⅳ

C.Ⅰ、Ⅳ

D.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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