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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大、熊二、翠花、光头强,四人筹划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方案四人产生了如下意见,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熊大赞成发起设立,并且主张可以联系北方伐木公司共同作为发起人
B.熊二赞成募集设立,认为三人先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30%
C.光头强赞成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为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D.翠花赞成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为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