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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 但于2015年4月4日至18日 先后利用其个人持


张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但于2015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50万元。之后,张某于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10月6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至发案时止,张某仍无法归还透支款。张某的行为()。

A.构成诈骗罪 B.构成恶意透支罪

C.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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